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22号原告李玮。被告张鑫鑫。被告张宏杨。被告赵可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玮与被告张鑫鑫、张宏杨、赵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玮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巧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玮与张鑫鑫、张宏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22号原告李玮。被告张鑫鑫。被告张宏杨。被告赵可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玮与被告张鑫鑫、张宏杨、赵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玮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巧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