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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22号

李玮与张鑫鑫、张宏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玮,张鑫鑫,张宏杨,赵可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22号原告李玮。被告张鑫鑫。被告张宏杨。被告赵可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玮与被告张鑫鑫、张宏杨、赵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玮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巧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