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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恢13-1号

重庆康远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胡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康远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胡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康远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1幢23层。组织机构代码:78422070-5。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明,系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芩,女,生于1969年12月27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3)射洪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芩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林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敬伶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