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07号原告陈晓伟。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中路2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伟与被告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伟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晓伟负担。
审判员 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