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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653-1号

XX申请杨启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杨启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653-1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74年11月10日,汉族,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崇智,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启慧,女,生于1979年7月2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向被执行人杨启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启慧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启慧在射洪县财政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启慧在射洪县财政局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玉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敬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