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653-1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74年11月10日,汉族,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崇智,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启慧,女,生于1979年7月2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向被执行人杨启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启慧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启慧在射洪县财政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启慧在射洪县财政局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玉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敬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