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刑初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艺龙,无业。2014年6月因盗窃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7月26日释放。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艺龙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艺龙于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至太仓市娄东街道陆渡白云渡路、中市路等地,采用用手掰断铜管的方法盗窃空调外机铜管5次计22.8米,盗窃价值人民币272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艺龙盗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艺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艺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艺龙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
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艺龙至太仓市娄东街道陆渡菜场被害人季某开设的发联超市,采用用手掰断的方法,窃得超市外空调外机铜管2.6米,价值人民币323.7元。2、2015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艺龙至太仓市娄东街道白云渡路被害人张某乙开设的美味江南饭店,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饭店外空调外机铜管2.1米,价值人民币277.2元。3、2015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艺龙至太仓市娄东街道中市路陆渡邮局,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邮局东墙面3台空调外机铜管5.3米,价值人民币699.6元。4、2015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艺龙至太仓市娄东街道陆渡菜场被害人徐某开设的苏果超市,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超市门口空调外机铜管1.3米,价值人民币156元。后又至太仓市娄东街道陆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门诊,采用上述方法,窃得服务中心西外墙面3台空调外机铜管4.2米,价值人民币518.4元。后又至太仓市娄东街道中市路被害人汪某开设的府城地产,采用上述方法,窃得店门口空调外机铜管2米,价值人民币141元。5、2015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艺龙至太仓市娄东街道陆渡菜场被害人杨某开设的麻将馆,采用上述方法,窃得麻将馆门口空调外机铜管2.9米,价值人民币408.9元。后又至太仓市娄东街道中市路被害人黄某开设的明珠空调专卖店,采用上述方法,窃得空调店东墙空调外机铜管1.9米,价值人民币199.5元。后被告人刘艺龙在运赃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综上,被告人刘艺龙共实施盗窃5次,盗窃价值人民币2724元。被告人刘艺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艺龙和相关人员处扣押空调外机铜管,现暂扣于太仓市公安局。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季某、张某乙等人陈述;未到庭证人姜某、张某甲证言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测量笔录、被告人刘艺龙违法犯罪前科;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人刘艺龙供述、辨认笔录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刘艺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艺龙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艺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对此,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艺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太仓市公安局空调外机铜管,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蒋耀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