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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1249号

潘伟与曹玉军、杜景荣、曹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伟,曹玉军,杜景荣,曹大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1249号

原告:潘伟,男,汉族,1985年2月7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曹玉军,男,汉族,成年人,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杜景荣,女,汉族,成年人,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曹大明,男,汉族,成年人,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伟诉被告曹玉军、杜景荣、曹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潘伟负担475元,法院依法退还原告潘伟475元。

审 判 长  刘晓伟

人民陪审员  张洪福

人民陪审员  张铁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