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行终字第572号

刘某某诉郑州市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销征收决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行终字第5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艺舒,该单位信访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诉郑州市金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销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1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胜利

审判员  邓先理

审判员  朱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