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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8号

王某某与赤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赤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8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被告赤某某,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刘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彩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