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8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被告赤某某,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刘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彩猛 来源:
王某某与赤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8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被告赤某某,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刘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彩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