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6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姚安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某某给付周某某财产折价款4万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
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家友
审判员 杨志明
审判员 张发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