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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67号

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6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姚安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姚安县人。本院在执行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李某某给付周某某财产折价款4万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

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4)姚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家友

审判员  杨志明

审判员  张发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