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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保字第654号

徐海东与乔长雪、乔桂芬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禹城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海东,乔长雪,乔桂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654号申请人徐海东被申请人乔长雪被申请人乔桂芬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乔长雪名下鲁N***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19日,期间不准买卖、过户、隐匿、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柱

人民陪审员  张兰峰

人民陪审员  王连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霍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