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判 决 书(2015)霍执字第00854号
申请人:段丽君,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职工,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林芝路。
被执行人:唐端一,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职工,高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段丽君与被执行人唐端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霍邱法院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自行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霍邱法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同合执行员 谢宝平执行员 梅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