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288号原告常熟市香洲经编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胜法村(梅北村)。法定代表人温红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冰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师德路6号8幢。法定代表人陆燕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香洲经编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冰杰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香洲经编织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香洲经编织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冰杰织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元由原告沈金花负担。
审判员 朱文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