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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陈勇与上诉人河南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勇,河南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男,1981年生。住淮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紫金山路*号*单元**层**号。确认送达地郑州市高新区总部企业基地迎春街1号82号楼6-7层。机构代码69218261-7。法定代表人文安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长锋,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陈勇因与上诉人河南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勇及上诉人河南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均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同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勇及上诉人河南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勇及上诉人河南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上诉人陈勇及上诉人河南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各负担186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友成

审 判 员  李 牧助理

审判员  王道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凤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