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司广超。被告宋慎良。
原告司广超与被告宋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广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司广超负担。
审 判 长 邢红生
审 判 员 王凤伟
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