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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2264号

原告司广超与被告宋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司广超,宋慎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司广超。被告宋慎良。

原告司广超与被告宋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广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司广超负担。

审 判 长  邢红生

审 判 员  王凤伟

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冬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