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975-3号原告张家港汇际模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高桥村。法定代表人刘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勇,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振兴路5号。法定代表人沈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汇际模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汇际模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汇际模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汇际模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245元,合计7836元,由原告张家港汇际模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青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