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二初字第408-2号

王晓东与刘雷、徐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刘雷,徐萍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408-2号原告王晓东,男,住德安县。被告刘雷,男,住德安县。被告徐萍,女,德安县。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德民二初字第4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王晓东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5)德民初字第408-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雷、徐萍银行存款人民币24,460元的冻结。

审判员  魏方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露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