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408-2号原告王晓东,男,住德安县。被告刘雷,男,住德安县。被告徐萍,女,德安县。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德民二初字第4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王晓东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5)德民初字第408-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晓东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雷、徐萍银行存款人民币24,460元的冻结。
审判员 魏方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露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