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示民二初字第00047-1号
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曾少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合计2267元,由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玉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