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特2号
申请人:肖雪梅。
申请人:泾县医院。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肖雪梅、泾县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肖雪梅、泾县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9日经泾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甲方(泾县医院)一次性赔偿乙方(肖雪梅)515000元(包括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2、甲乙(泾县医院、肖雪梅)双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该医疗纠纷终结。甲乙(泾县医院、肖雪梅)双方(除乙方伤残程度复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向对方主张权利;3、本协议履行方式、时限: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甲方(泾县医院)一次性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到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泾县支行;户名:肖雪梅;账号:6217001760004215960;4、本协议经甲乙(泾县医院、肖雪梅)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人员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博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