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81号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起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达来,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隋丛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孙文凤,女,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前北岩村524号。被告盖国栋,男,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前北岩村5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凤、盖国栋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文凤、盖国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岩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