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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581号

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凤、盖国栋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孙文凤,盖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81号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起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达来,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隋丛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孙文凤,女,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前北岩村524号。被告盖国栋,男,汉族,住莱阳市团旺镇前北岩村5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凤、盖国栋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文凤、盖国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岩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