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85号原告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599号。法定代表人陈玉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磊,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云,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和平,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梅雨、鲁小艳,均系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和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