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92号原告陈宇,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泽庆,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王婷,女,成年,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宇与被告于泽庆、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宇承担。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