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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692号

陈宇与于泽庆、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宇,于泽庆,王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92号原告陈宇,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委托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泽庆,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被告王婷,女,成年,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宇与被告于泽庆、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宇承担。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