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75号罪犯剧某华,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剧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被告人剧某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8148.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剧某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剧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七日(刑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阙 斌
审判员 刘 涌 泉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