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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刑初12号

被告人郭XX犯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郭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3刑初12号公诉机关海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XX,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武安市文安钢铁有限公司工人。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同年7月21日被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海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振军,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海检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晶出庭支持公诉,孙麒贺协助工作,被告人郭XX及其辩护人李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郭XX与淘宝卖家被害人刘XX通过阿里旺旺聊天欲购买一部苹果6plus手机,郭XX以查看淘宝卖家有无投诉记录为借口,给卖家刘XX发远程登录,待刘XX的淘宝账号在郭XX的电脑上远程登陆后,郭XX再通过在自己的电脑上登录卖家淘宝账号的方式,将其拍下的苹果6plus(价值人民币5000元)手机价格由原来的标价5500元修改成0.10元,并付款0.10元,被害人刘XX未发现手机交易价格被修改,遂将手机通过物流公司发货给郭XX,郭XX收到手机后将手机贩卖,赃款被其挥霍。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郭XX与淘宝卖家被害人张XX通过阿里旺旺聊天欲购买一部苹果6手机,郭XX以查看淘宝卖家有无投诉记录为借口,给张XX发远程登录,引诱张XX在郭XX的电脑上登录淘宝账号,郭XX再通过在自己的电脑上登录卖家淘宝账号的方式,将其拍下的苹果6(价值人民币5400元)手机价格由5600元修改为0.10元,并付款0.10元,当张XX发现手机交易价格为0.10元时,郭XX向张XX谎称0.10元是淘宝收取的捐款,张XX信以为真,遂将手机发货给郭XX,郭XX收到手机后将手机贩卖,赃款被其挥霍。综上,郭XX诈骗两起合计价值人民币10400元。被告人郭XX于2015年6月16日在河北省武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XX的亲属已代其退还二被害人被骗手机折价款10400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XX、张XX的陈述、郭XX与刘XX、张XX“淘宝”聊天记录、海林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海林市价格认证中心海价刑鉴(2015)45、4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海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郭XX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鉴于郭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郭XX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查看被害人的淘宝账号有无投诉记录为借口,修改被害人的手机售价并骗取被害人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1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鉴于郭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还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郭XX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郭XX如实供述、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郭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姜新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勇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