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宝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知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军宝,系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遵义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李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75元且已发还给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垫付了执行费人民币50元并同意本案按执结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恒义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桂文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