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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终73号

丁敏、杨豆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敏,杨豆豆,柴咪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敏,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戴昌旵,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钿,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豆豆,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现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汪武祥,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柴咪娜,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丁敏为与被上诉人杨豆豆、原审被告柴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敏以已与被上诉人杨豆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敏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丁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龙

代理

审判员  黄丽琴

代理

审判员  顾月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