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敏,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戴昌旵,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钿,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豆豆,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现住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汪武祥,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被告:柴咪娜,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丁敏为与被上诉人杨豆豆、原审被告柴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天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敏以已与被上诉人杨豆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敏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丁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龙
代理
审判员 黄丽琴
代理
审判员 顾月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