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刑初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么某。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艳丽、徐秀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5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么某伙同高某、孟某经预谋后,在三河市长城公寓附近,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名,窃取李某苹果6手机一部,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59元。2、2015年9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么某伙同高跃峰、孟某在三河市惠普网吧,盗窃史某停放在网吧外的蓝色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0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么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同案高跃峰、孟庆涛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史某、张某的陈述、证人付某的证言、被告人么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孟庆涛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盗窃地点照片、电动车发票、被盗电动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么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9月15日16时许,高跃峰在三河市新集镇供电所附近再次盗窃时被抓获,被告人么某一同被抓获。经查,被告人么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被盗蓝色欧派牌电动自行车已退还被害人史某。上述量刑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么某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么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成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