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45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周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周某的继父、继女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的母亲马某某结婚时,被告周某已经成年,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只是基于原告王某与马某某的婚姻关系而形成的继父、继女关系。19xx年xx月xx日,被告周某的母亲马某某去世,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因姻亲关系而形成的继父、继女关系随之自然解除,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故原告王某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