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444-1号申请执行人李哲叶。被执行人郭娅妮。本院在执行李哲叶与郭娅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再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娅妮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大仁东村村民委员会拆迁中有相关收益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郭娅妮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大仁东村村民委员会拆迁所得的相关收益款人民币18917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