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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78号

陈学贤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学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学贤,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郭更生,系广东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学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陈学贤与其兄陈某宣因宅基地发生矛盾纠纷打架时,在陈某宣家打工的被害人陈某明介入事件中且殴打被告人陈学贤的妻子,因而被告人陈学贤对被害人陈某明产生矛盾积怨。2015年1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陈某明骑自行车路过潮阳区西胪镇西二村北铺空地路段时,被告人陈学贤与三名男子(身份不明)将被害人陈某明拦下,后用拳脚踢打被害人陈某明。致被害人陈某明身体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明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某明的陈述和辨认,证人陈某和、陈某宣、许某明的证言证实,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陈学贤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学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学贤对被指控事实作了供认,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间,被告人陈学贤与其胞兄陈某宣(陈某明的姐夫)因宅基地产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在陈某宣家打工的被害人陈某明介入事件过程中,殴打着被告人陈学贤的妻子,被告人陈学贤因此对被害人陈某明产生积怨。2015年1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陈某明骑自行车路过潮阳区西胪镇西二村北铺空地路段时,被告人陈学贤与三名男子(身份不明)将被害人陈某明拦下,然后对被害人陈某明拳脚踢打,致被害人陈某明身体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明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在案件审理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陈学贤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明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学贤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25万元。被害人陈某明对被告人陈学贤及其他同案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陈学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不要追究其他同案人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明的陈述和辨认,证明2013年10月份左右,陈学贤与其胞兄陈某宣(陈某明的姐夫)有矛盾,他去劝架,陈学贤的妻子在场用一水管打到他头部一下,他抢过水管后用拳头打陈学贤的妻子头部一下。2015年1月21日19时许,他在西胪综合市场陈某宣的批发部打工吃完晚饭后下班回家,骑自行车途经西二村北铺一处空地时。有二名二十多岁男子走出来拦住去路,拿一条绳子勒在他脖子将他拉着。接着走出来另两名男子,是陈学贤父子,然后四人动手殴打他,对他拳打脚踢,致身体多处受伤,对方打后就自行离开。他被送到汕头市中心医院治疗。并对被告人进行辨认无误。2、证人陈某和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1日晚约7时40分,他在西二村家中接到其弟陈某明妻子陈楚芬的电话称陈某明在西二村北铺附近被人殴打,接电话立即赶到现场,看见他弟陈某明倒在地上,脸上流血,他连忙叫陈某明的妻子一起将陈某明送往汕头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3、证人陈某宣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日下午3时多,他与陈学贤二家因宅基地矛盾,二家人在西胪镇西兴路老厝宅基地发生纠纷打架。打架时,现场有许多人在场劝架,陈某明平时在帮他开车送货,他与陈学贤发生纠纷打架时也没有告诉陈某明,由于当时场面比较混乱,陈某明是否有到场劝架他不清楚。2015年1月21日晚7时多,陈某明在西二村北铺空地被人殴打时他没有在现场,是事后听陈某明告诉他被陈学贤父子殴打这件事。4、证人许某明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21日晚7时多,他在西二村北铺公园仔对面路边茶叶店内包装茶叶,听见对面路上有人被打的叫喊声,走出铺门看见距离他铺十几米原醉园酒吧门前路上有四名男子在拳打脚踢一名倒地的男子。路上倒着一辆单车,这四名男子拳打脚踢倒地的男子约三分钟左右后便停手离开。离开时有一名戴着眼镜的青年男子手拿着一根白色扁形的编织绳子,有二名男子往公园树林里走去,戴眼镜拿编织绳的男子往他茶叶铺边的草地走去,后来驾驶一辆灰白色的小面包车往西二路方向去。车上是否有坐上另外一个人就不清楚,当时也有不少路人围观,倒在地上的男子爬起来坐在地上,头面部有血。5、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月21日22时39分,西胪派出所接陈某和报称,当晚6时许,其弟陈某明骑自行车途经潮阳区西胪西二村时被陈学贤父子等四名男子用绳子勒在脖子后殴打,现伤者送往中心医院治疗。经查,2015年1月21日19时多,陈某明骑自行车途经潮阳区西胪西二村北铺空地附近路段时(陈某明因前与陈学贤家有矛盾积怨)被陈学贤父子等四名男子用绳子勒在脖子后倒地并对其殴打,致陈某明受伤送医院检查治疗。经医法鉴定,陈某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9月10日19时许,陈学贤在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马岭居委会聚缘宾馆602房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派出所抓获。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学贤,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西胪镇。8、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补充鉴定,证明陈某明所受损伤符合被钝器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西胪西二村北铺路往电子厂方向原醉园酒吧门前面路空地路段,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在案。10、被告人陈学贤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5年1月21日晚7时多,他独自一人从家中到外面步行,当行至西胪镇西二村北铺树林旁路段空地时,碰到同村村民陈某明骑一辆单车经过,便上前质问陈某明去年为何要打他,陈某明便骂他,他回骂,陈某明下车先动手向他的前胸打了一下,他还手打陈某明,然后二人便相互推打,双方都倒地,他有用拳头和脚去踢打陈某明,具体打伤何处就不清楚,他也被陈某明打着脸部、胸部、肋部。后看见陈某明打电话叫人,他就离开现场。11、和解协议、交款收据、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陈学贤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25万元。被害人陈某明对被告人陈学贤及其他同案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陈学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不要追究其他同案人的法律责任。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学贤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被告人陈学贤与其胞兄陈某宣兄弟之间的矛盾所引发,被告人陈学贤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陈学贤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学贤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陈学贤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学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贵亮

审 判 员  林育珊

人民陪审员  吴锦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