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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执字第70-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申请执行陈广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陈广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法定代表人梁光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广丽,女,汉族,1970年生,现租住信阳市浉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信中法民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2826517.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150元,执行费36276.6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广丽履行债务320万元。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在扣除本案执行费后领取执行款31638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广丽抵押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房屋未在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因该抵押物存在严重瑕疵,无法对该抵押房屋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本案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撤销了对抵押房屋的评估。另查明,陈广丽除该抵押房屋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债务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信中法民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鸿飞

审判员  叶 鹏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茹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