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6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冼某,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一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冼某的集体分红款9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