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张礼永。申请执行人张金生。申请执行人张法全。申请执行人张礼强。申请执行人张喜生。被执行人张礼木。本院在执行张礼永、张金生、张法全、张礼强、张喜生与张礼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礼木已经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荔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惠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