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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恢7号

张礼永、张金生等与张礼木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礼永,张金生,张法全,张礼强,张喜生,张礼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张礼永。申请执行人张金生。申请执行人张法全。申请执行人张礼强。申请执行人张喜生。被执行人张礼木。本院在执行张礼永、张金生、张法全、张礼强、张喜生与张礼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礼木已经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荔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惠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廖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