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40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40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