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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240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40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