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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847号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84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陆某某。关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朱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宏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