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84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陆某某。关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朱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宏亮 更多数据: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84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陆某某。关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朱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祁宏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