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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527号

上海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527号原告上海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高品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敏、周福明。被告杨易。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391.40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438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钱宏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