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49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颜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颜某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延申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丹 更多数据:
李某与颜某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49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颜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颜某的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延申
审判员 张永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