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1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悌,男,1977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厚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及26日,被告人陈某悌在其租住的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西新村一老房子中,先后2次容留吸毒人员庄某林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对正在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被告人陈某悌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案现场拍照,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两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证人庄某林的证言和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悌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妨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悌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伟贤
人民陪审员 周春李
人民陪审员 吴国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