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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45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窦传山、丁艮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窦传山,丁艮丽,孟恒能,丁正涛,丁正由,钱钦银,丁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窦传山。被执行人丁艮丽。被执行人孟恒能。被执行人丁正涛。被执行人丁正由。被执行人钱钦银。被执行人丁浩。。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窦传山、丁艮丽、孟恒能、丁正涛、丁正由、钱钦银、丁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滨商初字第006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窦传山、丁艮丽、孟恒能、丁正涛、丁正由、钱钦银、丁浩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滨商初字第0062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顾金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