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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刑更00034号

罪犯范红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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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更00034号罪犯范红涛,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义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范红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红涛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范红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范红涛罚金已履行2000元。罪犯范红涛在服刑期��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起始期内被评审为2优2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红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红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  增  广

审 判 员 ���苏国娜

人民陪审员 芦  建  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志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