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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王民初字第416号

吴某甲与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甲,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吴某甲,女,1980年8月22日生。被告南某某,男,1978年7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助理

审判员  魏成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加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