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行初12号原告青岛市城阳区锦城源建筑材料加工厂。经营者邹同亮。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新起,市长。原告青岛市城阳区锦城源建筑材料加工厂要求确认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青政办发【2002】24号文件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过城阳区红岛街道招商引资于2001年3月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位于红岛街道晓阳社区的地号为I13-3-6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设红岛千佛山大酒店。城阳区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为原告颁发了城国用(2001)字第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面积1799平方米,用途为综合楼,终止时间至2048年12月23日。原告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将筹建红岛千佛山大酒店项目向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报批许可。城阳区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红岛街道办事处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青政办发【2002】24号《关于加强琅琊台、薛家岛、红岛、仰口、鳌山卫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原告的项目报批申请不予受理,并阻止原告的建设,致使原告不得不暂停建设等待被告的规划编制批准实施。但其后的十几年至今,原告为了能够实现项目的实施,到各级政府要求项目建设,但均因被告的青政发【2002】24号通知至今不能实现。原告在苦苦等待中错失了人生宝贵的发展机遇,现因年事已高无力再等,只得于2015年2月10日由红岛街道收回土地使用权。原告认为,被告作出青政办发【2002】24号文件违反国家土地、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并因其存在的行政不作为导致原告的项目在十几年的时间不能开发,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打击。目前,红岛开发建设中的经营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都在6000元/平方米。由于被告的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营损失:5,962,200元(只按对外招租计算)[200元/平方米/年(2484.25平方米(12年];资产损失12,405,500元[6000元/平方米(目前拆迁补偿标准)(2484.25平方米(计划建筑面积)-250万元(建筑投资成本)],以上两项共计18,367,700元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给予赔偿。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4日作出的青政办发【2002】24号《关于加强琅琊台、薛家岛、红岛、仰口、鳌山卫地区规划工作的通知》,是为了加强对环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严格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就红岛等五个地区的规划管理问题,针对不特定的主体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城阳区锦城源建筑材料加工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桂敏
代理
审判员 李玉兰
代理
审判员 高沛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洪峰
书 记 员 王周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