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民初242号

陈某与顾某某、九江银行湓浦支行、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某,顾某某,九江银行湓浦支行,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4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顾某某,男,汉族,九江市人,住九江市。被告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路17号。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被告王某,女,汉族,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顾某某、九江银行湓浦支行、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顾某某、九江银行湓浦支行、王某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某某、九江银行湓浦支行、王某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