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4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顾某某,男,汉族,九江市人,住九江市。被告九江银行湓浦支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路17号。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被告王某,女,汉族,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顾某某、九江银行湓浦支行、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顾某某、九江银行湓浦支行、王某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某某、九江银行湓浦支行、王某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明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