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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208号

林志勇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志勇,孙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208号原告林志勇,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孙勇,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勇与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志勇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勇撤回对被告孙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志勇负担。

审 判 长  彭朝辉

代理

审判员  王 瑛

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