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208号原告林志勇,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孙勇,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勇与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志勇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勇撤回对被告孙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志勇负担。
审 判 长 彭朝辉
代理
审判员 王 瑛
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