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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4169号

张天成与云南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天成;云南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长发;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4169号原告张天成,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陈勇昌、余忠诚,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大西路**创业大厦****223—**。法定代表人母家荣。第三人郭长发,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新摩尔商务中心****/div>法定代表人黄少良,董事长。

原告张天成诉被告云南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1元,减半收取1530.5元,由原告张天成负担,余额1530.5元退还原告张天成。

审 判 长  张家伦

审 判 员  崔光远

代理

审判员  曾惠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仁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