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坤,男,生于1972年3月16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被执行人彝良县永林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彝良县洛泽河镇长发洞。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经理。王平坤与彝良县永林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彝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彝劳调书第27号劳动争议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彝良县永林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王平坤伤残补助金等共计90000.00元。因彝良县永林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平坤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彝良县永林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标的款90000.00元、申请执行费1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彝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彝劳调书第27号劳动争议调解书调解意见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强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 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