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2号原告刘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奉仰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晶
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2号原告刘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奉仰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