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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民初2号

刘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2号原告刘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奉仰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