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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33号

吴永龙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吴永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33号罪犯吴永龙,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7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永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3月28日入监。在服刑过程中,因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31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永龙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10.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永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永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张  金  生

审判员 刘  涌  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