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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43号

许梅与田跃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许梅,田跃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43号

原告:许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田跃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梅诉被告田跃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梅未在立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