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龙新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A-B幢5层502A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建斌,男,1958年4月9日生,汉族,系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达标,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达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郭达标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海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重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