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字94号罪犯廖明洋,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明洋犯绑架、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70000元。2008年9月4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2年7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廖明洋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廖明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24个,2012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明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廖明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廖明洋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廖明洋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明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3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路 来源:百度搜索“”